2014年的一天,刚送完孩子去某幼儿园的秦某就接到了某幼儿园的电话,说孩子摔倒了,嘴角撕裂。听到这个消息,秦某心如刀绞,急急忙忙赶到医院,孩子正在哇哇大哭,衣服上都是血,原本柔嫩的嘴唇此刻裂开了一个大口子。听从医生的建议,立马给孩子做了缝合手术,但是医生说孩子嘴巴上将会留有永久性疤痕。

 

秦某当即要求某幼儿园承担责任。可是某幼儿园拿出一根吸管,说这是你们家长送孩子上学时候叼在嘴里的,刚进园里就摔了,是吸管把嘴巴戳破的,要不然事情不可能这么严重。

 

面对园方的回答,秦某觉得非常生气,吸管的确是自己家带过去的,当时孩子要喝牛奶,秦某就让他边喝牛奶边进了幼儿园,没想到孩子把吸管当做玩具含在嘴巴里。但是无论如何,家长既然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是为了有人监管,幼儿园怎么可以不尽到监管看护的责任?

 

并且秦某认为孩子的嘴唇留下疤痕,给其造成心理伤害。

 

双方争执不下,秦某将某幼儿园诉至了清河法院。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孩子在受到伤害时未满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故应当对秦某的孩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某幼儿园承担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且支持了秦某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