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车小便触电身亡谁之过
作者:周立虎 秦金亮 发布时间:2014-11-14 浏览次数:556
自卸式货车驾驶员因车辆有故障,恰巧将车停在高压线下检查维修,升起的车厢触到高压线致一旁正在小便的驾驶员当场触电身亡。死者亲属将阜宁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30多万元的赔偿金。这蹊跷的事故,到底谁要担责。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供电公司赔偿24.3万元的判决。
2013年5月的一天,李宏驾驶一辆自卸式货车的途中,发现车子有故障,便停车检查。为了便于检查车辆大梁柱,他将车厢升起,此时车厢顶部已触到上方的高压电线,而他浑然不知。因尿急,便下车站在车旁,一手扶车厢,一手小便。另一驾驶员看到李宏双手在颤抖,知道他触电,便用手去拉李宏,也被电击,后用脚将其蹬离车厢,后120到场,但其已死亡。
庭审中,原告死者亲属与被告供电公司存在三个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坚持认为供电公司没有设立显目的警示标志,而行人和车辆仅在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李宏的触电电压为10KV高压,技术要求距离公路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责任。如果李宏驾驶的车辆不发生故障、架空电力线路设立明显标志,李宏就不会将车停放在事故地段;如果李宏不将车厢顶起,就不会发生车辆接电;如果停车的上方没有高压线以及李宏下车小便时手不接触车厢,就不会发生本起事故。而受害人李宏驾驶车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停车将车厢顶起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段架空电力线路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而供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李宏触电身亡造成的损失为809000元,判定阜宁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