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约定 私自开拆假肢
作者:唐晓红 杨亚琼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次数:616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即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其诉请仍然不能得到支持。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为腿有残疾的原告钱某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钱某因左腿伤残,在被告徐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假肢公司)购买了一副进口小腿假肢,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钱某提供了假肢安装。为了保证假肢的合理使用,假肢公司在合同里规定,原告不得私自拆卸假肢。使用一段时间后,钱某觉得假肢穿得越来越不舒服,便自己取下来送至普通的维修店维修。维修后,假肢仍没有恢复到最初的使用效果,钱某便认为假肢不是进口的,遂找到假肢公司要求退款2万元,并承担假肢非进口违约金2万元,共计4万元。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假肢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不得擅自拆开维修假肢,庭审中原告承认自己未经被告许可私自打开假肢,并拒绝包装,并有证据证明原告对私自打开假肢的行为愿意自己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违约或提供了非进口假肢,其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此案中钱某原本属于弱者,但由于没有遵守合同约定造成自己权益受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检查合同细则,确定合同内容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更不能违反合同规定,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