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蛇添足加一笔 法院不认高额息
作者:孙雪萍、王璐丹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次数:385
因借款,双方约定月息为4%。然而债权人深知如此高额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于事后在到手借条上的“4%”前加了一笔,变成了“2.4%”,令其万万没想到的是最终因无法收回借款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判决还是未能如愿支持自己的诉请。近日,丹徒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在债权人看似自作聪明将利息改少以规避法律的背后,却隐藏着高利贷借款的真面目。
2013年7月,尹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闵先生借款本金3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6个月。应闵先生要求,尹先生向其出具了本息合并的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72000元。借款当日,闵先生即通过银行转账给尹先生295000元,同时现金给付了尹先生5000元,共计300000元。2013年底,尹先生归还了72000元给闵先生,但此后便无力偿还借款。故而,闵先生将尹先生诉至了法院。
庭审中,尹先生辩称,闵先生提交的借据载明“借款综合服务费、利息2.4%”一说,自己不予认可。借据上利息中“2.4”中的“2.”是原告
丹徒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依法调取银行转账单、借款当日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