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杨某持卡内剩余款项向徐州鼓楼法院起诉,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2013年4月,杨某在徐州某游乐园柜台购买了800元的计次游乐卡(每消费一次计费一次)一张,没想到才消费了一次,游乐园老板就因为财产问题关门跑路。同年625徐州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游乐园系租赁柜台、老板逃跑为由,关闭了该游乐园。杨某认为游乐卡仅消费一次,剩余款项未消费。遂多次向该公司提出退还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在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一方支付款项后,对方应出具相应凭证,即收费小票或发票。但杨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的相对方,其提供的游乐卡不能证明合同的相对方,也不能证明卡内余额。第二,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该公司仅是将涉案商铺出租他人,由他人自主经营,即自主收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独立报税纳税。综上,杨某主张与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返还78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虽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大,仅仅是一张游乐园卡的余额780元,但体现的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做法值得社会提倡。需要提醒的是,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公民也应该认识到,法庭一切以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支持的诉求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法官提示:预付卡消费存在风险,消费者应该慎重,最好选择单次消费。消费者看到的是商家眼花缭乱的优惠活动,商家看到的却是你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