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张浦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在依法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同时,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3年原告李某于被告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及土地一次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35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350000元房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于当日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之中。其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原告于今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昆山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房产证、土地证已经被被告王某以原证件遗失为由重新补办,并以此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了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该房产设定的抵押因某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同样合法有效,原告李某虽然取得了请求被告王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债权,但并非房屋的所有权,故其要求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李某取得的权利是请求被告王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债权,并非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将诉争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