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窝点被端 牵出6省联网假药大案
作者:华娟 发布时间:2014-11-12 浏览次数:324
一提到假药,可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是有些人却利字当头,干起了这种缺德又违法的勾当。昨天,记者从高邮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达5年的假药大案,也是一个涉及河南、江苏、江西、福建、湖南、安徽6省的大案。
一个陌生人的敲门
爸爸去世后,曾经的“上线”找上了他
据朱坤供述,他家里经营着一家药店,以前一直是父亲在打理,后来因为父亲患了老年痴呆,就不再卖药了。就在2007年五六月份,朱坤的父亲老朱刚刚去世后不久,有一位河南籍男子突然登门造访,这让朱坤觉得很意外,对方来的时候还拎着礼品,说是老朱的老友,朱坤自然以礼相待。
一番寒暄后,对方说明了来意,自己是当年和父亲一起“卖药”的老赵。朱坤心里明白,这个老赵口中的的“卖药”,其实大有文章,既有治病救命的药,也有昧着良心卖的假药。为此,他的父亲老朱还曾被警方打击处理。朱坤对父亲卷入假药的事情有所耳闻,但据他所知,那个卖假药的上线虽然是河南人,但是好像是姓孙。眼见自己的慌被拆穿,老赵立即改口说:“你就别管那么多了,我和老孙都是在一起的,我们都是干这个的。”
朱坤对这个不速之客充满了矛盾的心理,因为假药的事情,加重了父亲的病情,而且这件事大白于天下后,也让他家在当地“蒙羞”,这样的“上线”再次登门,朱坤自然充满了怨恨。然而,让他矛盾的是,卖假药有利可图,而且加上此前一段时间以来,就有一个人怂恿他“子承父业”,继续卖假药。
不过当天,朱坤没有答应和老赵合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最终贪欲还是战胜了理智,朱坤和对方取得了联系,成为了对方在江苏的“战略合作伙伴”。
突袭的抓捕行动
老赵、朱坤制售假药被抓
2012年,高邮药监部门和警方都相继接到了举报,称市里有不少号称有对风湿病、哮喘病有奇效的“神药”在销售。经过相关部门的侦查,朱坤进入了调查视线,不久朱坤和妻子小雯都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两人对出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一起涉及全国多省份的制造、出售假药的大案露出了冰山一角。
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山东省济宁市某物流公司,一个男子正在指挥着工作人员对他的货物进行打包,突然,一群人突然冲了上来,“别动,警察!”控制住男子后,民警对该男子身份信息做了进一步确认,这名男子就是5年前突然造访朱家的那位神秘人物老赵。值得一提的是,当场查封的假药就多达18箱之多,老赵承认,这些全部是准备寄给下家的。
一条迷宫一样的运输途径
逃避打击,假药运输途径“兜圈子”
民警乘胜追击,在老赵位于济宁郊区的两处暂住地发现了有商标和无商标的药品、药品说明书、药品商标、包装盒、药瓶,油墨印码机、封口机、打包机等物品。
经过警方的大量侦查工作,国内多地涉案人员相继被查。一个巨大的制售假药的网络也逐渐呈现在了世人面前。他们的售假网络涉及江苏、福建、湖南、安徽等众多省份。老赵为了防止被抓获,他们的售假运输途径,看起来就像是迷宫。
他从河南上线那里拿到假药后,人并不在河南,而是躲在山东,货被物流发送到山东后,他并不是从山东寄往下线那里,而是寄给在湖南工作的弟弟那里,通过弟弟做中转站。赵二明知哥哥从事假药生意,但是却加入了进来,“我这么就是因为兄弟感情,他也没给我钱。”
高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复方气喘灵胶囊”等药进行了调查,经高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至产品标签标示(生产)所在地或批准文号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证实老赵销售的“复方气喘灵胶囊”等18种次产品和11种其他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产品和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均为非法生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复方气喘灵胶囊”等18种次产品按假药论处。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证实,从老赵处搜得的药品中含有马来酸氯苯那敏、醋酸泼尼松或及茶碱成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长期服用上述涉案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然而老赵却坚称“我不知道这是假药,我只知道这是好药。”
一个特殊的时间点
铁证如山,为何在庭审现场突然“翻供”?
大量的人证、物证都能证实,老赵在2007年就开始涉案了。在庭审中,老赵竟然“翻供”了,说他2010年前没有涉案,面临大量的物证,他多是回答“不知道”,一概不认账,对于之前的口供也矢口否认,竟然说:“在公安机关,我从来没承认过我是从2007年开始卖药(假药)的,那些笔录上的内容,不是我说的。”并且在庭上,一再狡辩他出售的药是“好药”。为什么老赵这么纠结于2010年这个时间段呢?知情人士透露,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了一部在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其中制造销售假药的定罪做了修改。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发布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正后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条件。也就是,如果老赵2010年之前涉案的,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假药给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的影响,是不能定罪的,这也就是老赵“翻供”的本质原因。
一次公正的判决
构成“销售假药罪”为何不定罪?
但高邮法院认为,老赵明知是假药而长时间予以销售,经检验,假药中含有处方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的假药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经鉴定,长期服用确实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老赵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也造成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且总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对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不过,法院却没有以“销售假药罪”给老赵定罪,而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这又是为什么呢?据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法院查实,老赵涉案4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该罪。也就是老赵的行为既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又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我国同时构成两种罪“择一重罪处断原则”的审判原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符合这一原则。
最终高邮法院以该罪判处老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朱坤、小雯以及赵二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