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打算将猪送去屠宰,却在途中被猪拱下拖拉机致死,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离奇的案件。

 

成年男子被猪拱下车

 

镇江扬中市民黄某今年40多岁,做猪肉生意。今年3月的一天,他叫了一辆由朱某驾驶的拖拉机,将4头猪运往屠宰场。

 

虽然事先这4头猪已经被网罩住,但是当拖拉机开到油坊镇政府处时,黄某却突然被猪“拱”下了拖拉机(据目击者称,其在拖拉机上有踹猪的行为)。黄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在中间人的协调下,黄某的家人获得了拖拉机司机朱某给予的补偿3万元,但黄某家人要求其继续赔偿。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黄某家属将朱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庭审中,黄某的家属和朱某在事发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上存在较大分歧。黄某的家属认为,朱某是专门开拖拉机的,猪应该是由朱某事先网好的,且黄某也是在其拖拉机行驶过程中摔下去的,且拖拉机是不能用来载人的,因此朱某及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朱某则表示,网是由黄某提供的,也是由他自己网的,事发时,自己已经将拖拉机停了下来。黄某掉下拖拉机系自己踹猪所致,且事发时拖拉机已经不在行驶,因而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交警认为,事发时无法查明活猪捆扎是否牢固以及黄某踩踏活猪的动因,因此事故原因无法确定,不能直接划定责任。

 

法官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主审法官陶泰龙认为,黄某和朱某都存在一定责任。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交通事故,这起事件中,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人货混装的规定,导致了事故发生,属于交通事故。”

 

法官表示,虽然司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黄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拖拉机在行进中,是不能用脚去踩踏猪的,可能会产生危险。“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再者,虽然拖拉机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投保了交强险,但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交叉赔偿,受害人黄某从拖拉机上摔下来,他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交强险不能为他赔偿。据悉,法官将择日就具体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