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款后去世,给母亲和女儿留遗产,担保人还款后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追偿权,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杨某、黄某在其继承的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袁某28000元。

 

原告袁某与被继承人黄某某系好友关系。黄某某因开办企业于2012510向刘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15厘,担保人是袁某。黄某某为债权人刘某出具收到30000元的借条,袁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黄某某与前妻于20116月离婚,双方育有一女黄某,已经大学毕业。20143月黄某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去世后留有遗产主要有生产设备及银行存款20000元和一部分国债,由继承人其母亲杨某和女儿黄某继承。

 

借款到期后,故债权人刘某考虑到由于债务人黄某某生病住院未立即主张债权。在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刘某便以担保人袁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袁某给付债权人刘某28000元,三者之间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0148月,原告偿还借款后,便以继承人杨某和黄某为被告,要求其偿还担保的债务28000元。

 

两被告辩称,这些财产是黄某某遗留的养老钱和女儿的嫁妆钱,自己不清楚被继承人与原告还有债务,也不知道债务是否属实,也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合法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某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在借款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系黄某某,袁某为担保人,袁某应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在袁某对该两笔欠款偿还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黄某某追偿的权利。被继承人黄某某死亡后,被告杨某和黄某作为黄某某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因袁某在法院调解中已实际偿还债权人刘某28000元,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28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