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为按城镇标准赔偿,找“单位”经理出了份工资收入证明。如愿以偿后,受害人反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惹火上身的经理后悔不已。

 

20131月,某酒厂为扩大经营,与李华签订销售酒业务。李华本是个体户,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就以酒厂的名义成立“办事处”。李华在销售过程中,雇佣孙荣为其从事送酒事务,但没有签订雇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随叫随到,每送一箱酒给付孙荣二元钱。

 

6月的一天,孙荣从“办事处”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孙荣为多从肇事者获得赔偿金额,请求李华开证明,以证明自己是李华“办事处”的职工,这样就可以认定自己是城镇标准,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多得近两万元的赔偿金。李华认为孙荣发生了交通事故,心存同情,且与自己无关,便出具一份“证明,孙荣是办事处职工,月工资1200元”。

 

1027,孙荣如愿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拿着“办事处”出具的用工证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与酒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多次调解不成,于20146月,孙荣将“办事处”和酒厂作为被告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共同赔偿6万元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孙荣坚持认为酒厂明知“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故“办事处”是酒厂没有登记的派出机构,加上“办事处”曾出具的孙荣是“办事处”职工的证明,请求法庭认定孙荣与酒厂及“办事处”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告酒厂坚称原告孙荣不是本单位职工,“办事处”不是自己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且“办事处”与孙荣之间充其量也只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孙荣所说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办事处”是否是酒厂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以及孙荣与”办事处”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孙荣与“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是本案争议的重点。此所谓的“办事处”事实上与酒厂也并非正式含义上分支机构,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办事处”与孙荣也未正式签订用工合同,送次酒给次钱,属于临时用工性质,二者皆不规范。几经法庭多次调解,近日,当事三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酒厂和李华共同赔偿孙荣人民币30000元。

 

审理法官认为,本案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办事处”经理李华出具的一份证明立刻引发了另一场官司,并使案件复杂化。日常生活中,从许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看,受害人为获得更多的赔偿金,往往找熟人单位出证明,来证明自己有固定的收入。单位的厂长、经理们往往碍于情面就草率地出证明给受害人,殊不知他们草率的行为不但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负担,而且也会与自己单位扯上法律关系,从而给自己单位带来隐患,使原本的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也面临着此类似的赔偿。无数的类似案例再次说明,单位出证要慎重,处理不当惹官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