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式工作,两青年把盗窃当做谋生的手段;贪图小利,废品收购站老板低价收购赃物。最终,三人悉数获刑。115,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家住徐州铜山的80后青年刘刚201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入狱,在狱中结识了因犯盗窃罪入狱的陈武,由于年龄相仿,二人很快便成了好朋友。今年5月的一天,陈武来找刘刚玩,顺便打算在这里找个工作。但几天过去,陈武非但没找到工作,身上带来的钱也快要花光了,而刘刚也赋闲在家,没有稳定收入。二人一合计,便打算利用陈武的“手艺”来作为谋生的手段。经过一番东拼西凑,二人买了一辆二手小货车以及油桶、绞钳等工具,开始寻找目标。为了避免被熟人发现,二人商定到周边的县城下手,然后回来销赃。

 

其后,二人开车来到刘刚曾经打工过的丰县,发现夜间路边经常会停放铲车、货车,且司机疏于防范,便将目光盯在了这些车的油箱上。经过几天的观察,二人利用深夜无人之际,撬开停放在路边货车、铲车的油箱锁,从中窃取柴油650,然后卖给小加油站。得手后的二人并不满足,又在经过供电公司的一个仓库时,动起了窃取电缆的念头。随后,二人先后两次翻入该仓库盗取电缆线,共窃得电缆线153。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4265元。

 

窃得电缆后,刘刚二人来到郑可的废品收购站,询问出售事宜。郑可一听便知道电缆来路不正,感觉有利可图的他便趁机压价,以低价收购了二人手中价值79576元的电缆。不曾想,正是这点贪念,让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另查明,郑可已在侦查阶段退回赃款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武、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郑可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武、刘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武、刘刚、郑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可已退回赃款,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陈武、刘刚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郑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