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徐州鼓楼法院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得以在该院立案,原告与一案外人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徐州鼓楼法院对两名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郭某及案外人颜某作出了各罚款5万元的决定,以示惩戒。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该院首次对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的当事人及其他案外人开出的大额罚单。 郭某与颜某收到该院的处罚决定书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维持了罚款决定。日前,鼓楼法院已经将罚款共计10万执行到位。

 

原告郭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因为钢管租赁费给付问题发生争执,起诉到鼓楼区法院。原告郭某向法院递交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就管辖问题约定由鼓楼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但是该案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与鼓楼法院无关,约定管辖应为无效。为了证明鼓楼院有管辖权,原告提供了与房屋出租人颜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颜某的有关证明,证实其从201228日起原告居住在徐州市鼓楼区杨庄某地。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原告住所地并不在上述地址;但为达到让郭某的案件能在鼓楼法院立案之目的,颜某与郭某商量,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郭某,并伪造了其与郭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颜某将郭某与浙江某公司的这个案子揽到自己手里,交给其他律师去办。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租赁合同系伪造的,应为无效,由此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无效。郭某与案外人颜某为达到在该院诉讼的目的,制造了原告郭某在该院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假象,属故意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正常的诉讼秩序,打击妨碍诉讼的行为,鼓楼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