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两用楼越来越普遍,家住金坛的王先生在购买住房两年后,因楼下商用楼的噪声打了一场官司。金坛法院日前审结了原告王先生诉请被告烤鱼火锅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烤鱼火锅店楼消除原告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卧室的环境噪音污染。

 

2012517,王先生在金坛市区购买了一套位于3楼商品房。这套房子下面是商业用房。王先生入住时,楼下经营一家药店,非常安静。20143月,药店转让后楼下开了一家火锅店,经营者对店铺进行装修,并在王先生卧室下装了一台通风机。火锅店营业后,通风机发出很强的噪音,又因为火锅生意经营到深夜,让人无法入睡。王先生感觉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困扰。于是数次找到火锅经营者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解决。2014920,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烤鱼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诉请被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

 

王先生诉称,火锅经营者应对通风机噪音侵害承担完全责任。按照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产生噪音的机器不应与卧室紧邻设置,而经营者却将噪音源与居民卧室紧邻设置,违背了装潢规范,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因排除妨碍并承担赔偿责任。

 

火锅店辩称,被告是从别人手里盘下的店铺,该通风机通过环保验收,说明机器在交付时质量是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被告不存在侵权损害行为,同时,原告其将噪音污染都归责于机器噪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要求损害赔偿也无法律依据。

 

金坛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所购买房屋的卧室内听到的噪声排放源来自通风机,显然位于敏感建筑物即该居民楼内,且噪声主要作用于房屋卧室,影响原告休息、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被告机器产生的噪音使原告在噪声影响下无法正常休息,噪声污染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应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妨碍。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10000元,被告未予认可,原告又未举示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