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已过诉讼时效的借条,出借人本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却因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出借人输掉了官司。近日,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条上的还款期限已过诉讼时效,但因被告在借条下方书写“上述借款没还清前永远有效”而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105800元。

 

原告沈某诉称,20065月,徐某因做生意向朋友其借款90000元,沈某担心徐某不还钱,就要求徐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徐某并未还款。到了200912月,沈某再次找徐某要求还钱,见徐某无力还款,沈某担心写借条的时间过了太久便要求徐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却遭到了徐某的拒绝。之后,沈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其还款,徐某自觉理亏,于是在原借条下方写了“上述借款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徐某拍着胸膛向沈某保证有钱了一定还,之后徐某却仍未还款。2014108,沈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法院,要求徐某还钱。

 

被告徐某辩称,自己是借了沈某90000元,但这张借条是2006年写的,已经过期了,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面的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无效。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58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述借款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