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排名不达标 企业怒诉网络公司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319
用百度和谷歌搜索需求信息,已经成为现代人获取资讯的一个重要手段,搜索信息排名的先后也催生了新的服务产业。然而,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常态。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网络服务纠纷案件,原告因网络搜索排名未达标,怒而起诉为其提供服务的网络公司。
2013年,甲纺织品公司与乙网络科技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后者为前者提供网络搜索关键词优化服务,在一定时期内,搜索“安全带”、“吊装带”等关键词时,该公司信息出现在百度、谷歌等搜索页面首页。合同签订后,甲纺织品公司按约付款,却迟迟不见自家公司信息出现在搜索页面首页。四个月后,该公司怒将网络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服务费,并承担其交通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网络服务公司承认搜索关键词后,原告排名未符合约定要求,但被告已提供并且愿意继续提供网络服务,不同意退还服务费。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并酌情承担原告交通费用。
法官提醒:网络建设服务合同属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实现合同要求的效果。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直至开庭之日,被告均未按照要求完成搜索排名服务工作,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生活中,网络环境复杂多变,如果企业想寻求网络服务,也应寻求有资质,有能力的网络服务公司委托,签订正式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效果及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