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今的“杨白劳”与“黄世仁”已经发生角色转变, “借债难,要债更难”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已不是凤毛麟角。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债务人变相隐匿财产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正不断受到考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征对性地提出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的工作思路,以此作为今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指导。基层法官干警通过深入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012108日,一起典型的“老赖”借贷案件在海门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结案,曾今逃避多时债务人在法官的多方联系与劝解下最终和债权人达成了分期偿还欠款的协议,多次索债无果的债权人对办案法官言谢不止。201010份被告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归还,原告无奈起诉到了开发区法庭。

 

承办该案的法官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的指示要求入手,认真进行审查,在排除了涉嫌非法集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等经济犯罪行为后,确认了当事人间系合法借贷关系。在查找、联络被告时法官发现,被告在生意场上的口碑尚好,诚信度也高,为何会出现自毁信誉的事情呢?原来,受国际国内各种经济力量的冲击,原本规模不大的公司近一两年的生意每况愈下,被告在外也有多笔债权无法收回,虽然有心但无力一次性偿还这二十万元。

 

经过及时沟通,被告终于答应与原告坐在了一起,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让双方在心平气和氛围中进行谈和。在第一次调解中,原告一再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的借款,被告却表示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原本平静的心态在调解中激起千层浪,双方再次陷入僵局。确实,如果要求被告一次性偿清所欠债款,无疑会使该公司陷入绝境,而如果不偿还,原告的利益又该怎么保证?法官们苦恼至极,要怎样才能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呢?承办法官想出了分期偿还的办法,即由被告先还一部分借款,剩余的按期给付。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又避免了公司倒闭情况的发生。于是在第二次调解中,经过法官们热心真诚、科学合理的劝解,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

 

通过亲自参与该起案件的调处全过程,我深深为基层法官时不我待、积极奔走调处案件的精神所折服。现阶段,基层办案法官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指示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应积极转换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力争做到常规调处与创新调解措施并举,调解手段推陈出新,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共促调处目标的实现。下面谈谈笔者个人的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调解应结合本地方实际,法官除了按照正常的调解手段办案外,还应结合案情实际、当事人状况、财产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给力调解过程,积极促成和解。 

 

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通常是熟人社会圈里的人,即该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等,双方大多是因为信任才发生借贷关系。借款有的是口头约定,有的是书面约定,手续一般比较简单。还有的只写个借条,有的连借条都不写,甚至有的归还借款时连借条都没有收回。所以,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说清借款是否归还、借款有无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对于这类纠纷的调解处理,首先应先了解清楚纠纷的基本事实;其次让当事人明白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应告知出借人因举证不能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对借款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使其感受到借款不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最后告知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当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人员应抓住时机,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有条件地促成多案联动化解,集中精力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多案调处目标。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以案论案,孤立办案,要善于发现与其他案件之间的联系,利用一切有利资源,共同参与案件的调处。还说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如果不是法官充分考虑到被告的履行情况,能动的办案,有征对性的调解,很可能出现“调而不履”“判而无果”的现实效果,不仅我们的调解工作困难重重,对于辛苦参与的债权人来说其利益也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法律的效力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民间借贷案件的调处工作除了要善于发现案件也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联系外,还要学会把握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现实动向、心里变化等因素,合理掌控调解的力度,做到张弛有度,需要参与时能收放自如,如此才能更有效促使案件不仅调解亦能圆满履行。

 

(三)重视调解艺术,调解手段推陈出新,促使调解、履行手段的多样化,注意区分各种当事人及不同案件情况,适用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1)要创新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2)针对案件当事人不遗余力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听证调解、即时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手段多样化;

 

3)重视法官干警自身调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融情与理于调解始终,合理把握调解的时机,须懂得充满温情的调处往往比一席判决来的更给力,不仅有利于加速纠纷的化解与案件的处理进程,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4)合理掌控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进程,重视调判结合,注意提高调解的效率,避免陷入久拖不决,维护法律之尊严。

 

人们常常强调“调解是审判的艺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调解的方式结案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使案件调解相对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但在实践中发现过于追求调解的结案效果有时可能导致案件“久调不绝”、“调而不履”,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还消耗了时间,使债权人需求法律保护的行为本身失去了意义,直接影响了法庭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效果。

 

法官在化解该类纠纷时,要合理把握判与调的尺度,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采取稳妥和果断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注意对判决时引用法律、法规的宣讲,做好判后答疑程序,减少上诉、累诉情况的发生,提高审理的效率;做好整个审理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普及民众对借贷案件法律常识、规范的认知力度,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并促成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新的发展阶段里,人民法院面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处与化解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新调处方式与手段,共创为民、和谐的调解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