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采摘文蛤溺水而亡 亲属状告开发商被判败诉
作者:莫晴晴 张燕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次数:423
启东地处长江北海口北侧,三面环水,集黄金水道、黄金海岸、黄金大通道于一身,拥有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月正是文蛤生长的好时节,由黄某承包经营养殖的文蛤、泥螺大丰收,很多人前去其滩涂采摘。5月里,一直跑海的刘某与好友陈某见多人采摘,有利可图,便私自下海采摘蛤蜊等海产品。
法庭上,施工人通誉置业公司辩称,根据启东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调查结果显示,案发上午,包括刘某在内的多人在案涉海滩上非法采摘文蛤,直至涨潮前未发生任何意外,后海水突然涨潮,刘某未及时上岸而溺亡,原告诉称死者系跌落凹形地带溺亡与事实不符。另,该案所涉海滩上文蛤、泥螺等水产品属于启东市某水产开发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公告明确因恒大集团开发利用涉及该海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下海取捕,否则因私自下海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此公告不但以警示牌形式竖立于恒大威尼斯酒店东侧海堤处,亦张贴于恒大项目周边各乡村,原告称通誉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管理职责与事实不符。因防汛需要,海堤不得人为封闭,恒大威尼斯项目外侧海堤各重要地点均设立了警示牌或涂写警示标语,并派遣保安来回巡视,已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合理义务。周边部分村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明示的公告、警示牌、警示标语甚至保安的劝阻置若罔闻,不顾涨潮危险,擅自下海非法采摘文蛤,才造成了不幸事件。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主张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在于其主张的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虽然要求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刘某系落入坑洞而死亡,但是对于如何得知确切的死亡原因,证人均未能给出正面客观的回答。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亲属刘某死于被告通誉公司的侵权行为。且从被告通誉公司举证的照片、警示牌制作定单等证据看,在事发前,通誉公司已经在海堤周边设置了警示牌、喷写了警示标语,刘某等人应认知到施工现场附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仍前往相对封闭的海滩非法采摘由承包方养殖的文蛤而发生损害后果,通誉公司以及作为管理方的江海公司对这一损害后果并无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通誉公司以及江海公司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生财有道 人命无价
近年来,随着海产品的盛行,其市场价格一直看涨。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跑海的老百姓为了让自己的日子更红火,在海鲜收获的日子里,起早贪黑,不辞劳苦。但生财有道,如今许多滩涂均以合同方式交由个人经营,其产出的海产品归经营者所有,老百姓不能图一己私利擅自进入他人海滩进行非法采摘。
海鲜有价,人命无价。须知,海洋环境复杂恶劣,潮涨潮落虽有一定规律可循,但因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潮汐潜在的危险性不是人所能掌控的。老百姓勤劳致富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但枉顾生命一味地追求财富,就是本末倒置的事情了。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是宝贵的,对每个人而言只有宝贵的一次,错失了这一次,就永远不再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