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一停产电镀厂负责人张某违规将有毒污水排入附近村中水沟,致使水沟受到污染。水沟所属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污水整治款项。近日,经启东法院调解,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当庭赔偿给水沟所属村委会污水、污泥整治处理款12393.10元。

 

张某于2012年购买某电镀厂后停产至今。20147月底,张某开始拆除相关设备及房屋。83日下午,张某在明知厂污水池中的污水有毒的情况下,仍指使沈某、孙某等人,将污水用水泵通过皮管穿过厂东墙洞排除厂区至东侧水沟中,至水沟受到污染。经采样检验,污水池中镍、铜、锌均超标。提取厂东水沟水样,所侧PH值为3.1,低于地表水标准最低值2.9PH值单位;铜超标197倍,锌超标636倍,镍超标277倍。87,因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在押。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和当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整治被污染水沟,花去水沟中的污水整治处理费6393.10元和槽罐车抽取和运输污水的运输费6000元,合计12393.10元。

 

20141024,水沟所属村委会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东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委会作为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一级行政组织,对辖区内被污染的水沟有整治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因案涉标的额低于15000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启东法院对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运用灵活的审理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也即被告女儿代表被告张某表示:愿意赔偿污染整治款,以弥补造成的损失。经过调解,被告方当庭支付给原告方整治处理款1239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