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情断反目 为“分手费”对簿公堂
作者:周陇 发布时间:2014-11-07 浏览次数:654
刘某和李某原是一对恋人,分手时,李某因刘某曾为其堕胎自愿支付补偿费82000元,约定一年后给付。但一年后李某反悔,拒绝补偿,刘某无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年前,刘某和李某一见钟情后相恋并同居生活,天不遂人愿,李某移情她人要求分手。刘某提出在这段关系中付出了很多情感,而且同居期间因意外怀孕堕胎,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要求李某支付分手补偿费。两人最终商定以80000元的价码结束两人关系。李某因没有现金提出就当是借款80000元,一年后再行支付,并同意另支付2000元作为利息,刘某无奈同意,李某遂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刘某。一年后,刘某拿着借条找李某要钱,李某无情拒绝,他提出没有分手费这回事,并且也没有向刘某借过钱。刘某十分委屈,在朋友的提醒下,想到通过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某虽然出具了借条,其实并非借款,但本次经济纠纷是李某出于对刘某身体和情感伤害的补偿而自愿支付的金钱,亦非无偿赠与,不得撤销。因此,李某拒绝刘某适当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综合本案的各种因素,向双方提出调解意见,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自愿补偿刘某60000元。
法官提醒:“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实质是用金钱来弥补身心伤害,并不符合公序良俗,亦非一项受现行法律保护的权利。恋爱或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应注意保护自己,不能以此作为保护伞,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