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证明成被告 超出受案范围被驳回
作者:杨颖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次数:383
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案件事实情况出具了一份证明,没想到案件被害人的亲属会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撤该份证明。
2010年2月,江苏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某报社对加害人王某犯罪的过程与动机等内容进行了报道。报道称加害人王某与被害人孙某曾经是好朋友,孙某曾在外地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处理,是王某花了5万元将其取保候审。可是后来有一次王某因赌博被抓,孙某对王某谎称为了帮王某疏通关系自己花了1万多块,王某因感激给了孙某2000元。但后来王某发现孙某并没有帮他花钱疏通关系,王某认为自己曾经帮助过孙某,可是在自己落难的时候孙某不但不帮自己,竟然还骗自己,此后两人便很少有往来,并最终酿成了惨剧。该报社的报道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事实证明,孙某的亲属在状告报社侵犯名誉权败诉后认为其败诉的原因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向媒体提供的证明,是其就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初步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证明行为,并非是依据公安行政管理职权而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也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