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被骗传销 逃离窝点跳楼身亡
作者:王涛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432
山东女孩被骗来徐身陷传销组织,为了逃离魔掌,夜里趁监视人熟睡的时机,从7楼跳下,因受伤过重身亡。今天上午,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孟某、陈某、朱某、邵某、王某、李某、隋某十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骗身陷传销
2010年7月19日,年仅22岁刚大学毕业的女孩蒋灵接到同学陈某的电话,陈某说可以把蒋灵推荐到徐州的一所学校任教,蒋某到了徐州才发现自己身陷传销组织,蒋灵明确表示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并要求离开,传销据点负责人孟某锁住房门,扣留了蒋灵手机,并先后安排陈某、朱某、邵某、王某、李某、隋某等人日夜看管蒋灵,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7楼跳下身亡
之后几日,蒋灵尝试多种方法逃脱,均未成功。201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蒋灵趁监视人员熟睡之际,打着一把雨伞从7楼纵身跳下。由于头部碰到了石阶,蒋灵因受伤过重身亡。被告人孟某等七人于201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于2011年2月11日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
构成非法拘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七人强迫蒋灵参加传销组织,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导致了蒋灵的死亡,本案中孟某等七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虽然未直接造成蒋灵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从主观要件看孟某等人在实施拘禁行为时已经预见到非法拘禁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自伤自杀等危害结果,因此涉案被告人在孟某领导下日夜看管蒋灵,避免其逃跑或自杀等意外发生;从客观上看,涉案被告人扣留被害人手机,紧缩房门,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已经断绝被害人与外界联系的手段和正常路径,最终产生被害人从7楼窗户逃生而坠楼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坠楼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条件。
分主从犯判刑
由于在非法拘禁蒋灵过程中,孟某作为非法拘禁的组织领导者,系主犯,陈某作为蒋灵同学,为了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诱骗蒋灵进入传销组织,并在非法拘禁蒋灵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邵某、王某、李某、隋某受孟某指使看管蒋灵,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陈某有期徒刑十年,朱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有期徒刑六年,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隋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