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台湾人网上开赌场案件
作者:忠言 发布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373
昆山某公司台湾职员洪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接受会员投注共计人民币339万,非法获利3万余元。近日,昆山市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以来,洪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昆山市某小区房间内通过“新鑫宝”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会员投注共计人民币339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案发后,昆山市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洪某的笔记本电脑、便签本、银行卡等涉案物品,后经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固定了网上赌博交易证据。
在该案审理期间,洪某退缴人民币5万元。昆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洪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这是昆山市法院自2010年以来审理的第三起境外人员网络赌博案件。近年来,网络赌博在涉赌案件中比例呈上升态势,由于赌博网址动态化,参赌人员虚拟化,赌资转移电子化,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取证核证难度大,境外人员的参与更增加了打击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