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诈钱财 聪明反被聪明误
作者:丁薇 发布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316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当审判长钱沁话音刚落,蒋某低下了头颅,处心积虑诈骗自作聪明的他,终于得到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家住通州区金沙镇张门村的蒋某的游手好闲,不过仅有初中文化的他在诈骗钱财方面可是一名“高手”。 2009年6月,曾与蒋某合伙在上海做工程的魏某打电话来,要求蒋某归还合伙做生意时欠下的10万元钱。囊中羞涩的他产生将家中伯父一张存款取出还款之念。 原来2009年4月,蒋某的伯父得到人民币11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因其无子女,此款以蒋某堂兄的名义存入银行,作为赡养费用,存单由蒋某保管。6月26日,蒋某根据路边电线秆上的制造假证的小广告,让他人仿照保管的真存单伪造了一张面额人民11万元的假存单,并于当日借用其堂兄的身份证后将真存单上的存款人民币11万元取出还给他人。后蒋某将伪造的假存单一直藏于家中。
2010年,为还高利贷债的蒋某又心生一计,产生租赁汽车后用于质押借款的方法骗取钱财之念。2010年3月4日,蒋某租到一辆普桑轿车后,同年7月30日,将该车用于质押借款,从赵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蒋某如法炮制,拆东墙补西墙,先后又骗租两辆汽车,分别用于质押借款,从赵某、张某、周某等人处累计借得人民币57500元,所得借款被蒋某用于支付前期债款、汽车租金及挥霍,无法退还。
2010年11月,蒋某的堂兄以银行利率上调向其索要存单转存时,蒋某即将伪造的存单交与其堂兄。心虚的他再三嘱咐堂兄“存单已存一年半了,到两年时间再转存划算。”当月,其堂兄到银行取款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而报案。事情败露后,蒋某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这真是机关算尽,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