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开除 状告单位获赔偿
作者:忠言 发布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443
在昆山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的王乾化因为身体不适,公司安排加班没有去,就被公司炒了鱿鱼。“气不过”的他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公司向被开除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10539.60元。
愤怒,拒绝加班竟然被开除了
2008年5月,王乾化从老家连云港来到昆山打工,与昆山开发区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至昆山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每月收入2600元。
2010年4月29日下班后,公司主管要求王乾化留下加班。王乾化告诉主管,自己身体不适,忙了一天了,作为电焊工不适宜继续工作。主管坚持要求王乾化加班,而他没有理睬,径自离去。
次日,王乾化正常到公司上班,公司派人找王乾化谈话,双方不欢而散。5月6日,公司再次找王乾化谈话,王乾化拒不认“错”。当日,公司以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解除与王乾化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让王乾化不要来上班了。
5月7日,“愤怒”的王乾化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了情况,接着又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补缴社会保险。
2010年7月9日,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昆山某公司支付王乾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39.6元。
惊喜,对簿公堂竟然胜诉了
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昆山某公司不服,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上规定,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侮辱、恐吓、诽谤或搔扰之行为,属不可容忍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认为王乾化存在辱骂经理和主管的行为,态度极其恶劣,造成极坏的影响,他们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王乾化,并无不当。
王乾化却认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因为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实自己当时已说过身体不适才不加班的,当天一个工序的6个人都没有加班,公司仅对自己一个人谈话并对自己进行处罚是不公平的。“在谈话过程中,经理已宣布将我开除,理由是不配合加班,而不是现在公司起诉的以暴力相威胁。”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昆山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王乾化加班,应当及时通知王乾化并经他同意。王乾化已向主管说明身体不适,电焊工又属特殊工种,昆山某公司要求王乾化连续上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合理,应当认定昆山某公司要求王乾化加班没有理由。昆山某公司找王乾化谈话前提是公司要求王乾化加班而王乾化没有加班,但王乾化没有加班有合理的理由,且并不是王乾化一人没有加班,工序中6人均没有加班,昆山某公司本身存在过错。
根据上述认定,昆山某公司安排王乾化加班本身存在过错,王乾化对此作出抗辩的理由正当,昆山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认定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故应当认定昆山某公司违法解除王乾化的劳动合同,昆山某公司依法应当向王乾化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0539.60元。
昆山某公司仍旧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