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以及主动退还赃物等从轻处罚情节,并主动交了2000元保证金,将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扬中法院遂对其适用取保候审,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让其回归社会并告诫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

 

被告人程某在回归社会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后不知去向,并中断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且离开居住地未向执行机关报告。程某自以为在取保候审期间隐匿行踪、逃之夭夭便可以逃过刑事处罚,未曾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3个半月后,被告人程某在女朋友娘家所在地被抓获归案,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规行为,导致办案机关无法因办案需要及时传讯其到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且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制裁,逍遥法外的意图,法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并没收其2000元保证金。

 

近日,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其原有的自首等情节不予考虑,最终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亦对其脱逃行为懊恼不已试,试图以掩耳盗铃的方式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终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