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许可 喜羊羊形象被强制“嫁接”
作者:高飞 发布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369
随着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热播,卡通形象喜羊羊几乎成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然而,一个虚拟的荧幕“名人”能否像真人版的明星大腕一样,真正走进我们的现实生活?近日,一起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倾力化解的侵犯喜羊羊卡通形象的著作财产权纠纷,或许可以告诉你答案。
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喜羊羊卡通形象的合法著作权人,其在无锡市场调查时发现,该市一大型超市正热销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图书商品,但事先并未获得其授权。于是一纸诉状将某大型超市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十万元并登报道歉。
承办该案的法官审查后发现,该案是一起因超市在进货准入、销售规范和商户管理上把关不严所引起的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主观上超市有疏忽大意,但并不存在侵权故意,且原告也只是试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对“盗用”喜洋洋卡通形象行为的警示和震慑。基于此,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庭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同时对超市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疏漏,提出了预警提示和整改建议。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和极其具有说服力的“谈心”工作,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所在,并同意私下赔偿原告40000元了结纠纷。至此,一起因“盗用”卡通明星“喜羊羊”形象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得以通过原告撤诉的和谐方式完满解决。
法官点评:具有独创性并经著作权登记注册的卡通形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该案中,由于超市在商户管理上把关不严,疏忽地让侵权图书商品上架销售,从而使自己身陷诉讼。在此,法官提醒商家,尤其是肩负监督管理职责的大型超市,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一定要多一份耐心、细心和责任心,严把审查关,坚决不让带有“侵权”色彩的商品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