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出台贯彻新征收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吴为群 蒋曾荣 发布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261
为贯彻执行新征收条例,保障昆山重大项目建设,昆山法院出台贯彻新征收条例实施办法,从五个方面扎实推进司法强制搬迁工作。
充分认识条例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昆山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密切相关。全院干警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高度,把贯彻新征收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院重大政治任务,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决策部署上来,理清思路、研究对策、制定方案、落实措施。
强化和谐司法理念。把解决矛盾纠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协调调解工作贯穿于征收与补偿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其组织、人力、物力优势,有效利用其长期积累的富有成效的工作经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和释明工作,尽最大可能促成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及时了解全市重大项目整体运作状况、建设进度和法律需求,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掌握民意,提前防范和化解征收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积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及时提出并不断完善既符合昆山发展需求又能惠及群众利益的征收工作举措。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协调、基层组织参与的涉诉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
建立搬迁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市委领导和市政府支持,努力形成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司法强制搬迁工作模式。探索建立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人民法院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合力。设立司法强制搬迁案件协调前置程序,努力促成被征收人自行搬迁。严格控制先予执行范围,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工作。
细化风险评估制度。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前,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析研判司法强制搬迁可能引发的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司法强制搬迁的必经程序。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搬迁操作程序,避免被征收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当被征收人对抗情绪激烈、可能发生自残、自杀等恶性事件时,必须暂停强制执行,暂停事由消失后,在做好充分工作预案的基础上,方可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