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生效实施,同一天,润州法院出具首份司法决定书进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王群黎开车在中山路上撞到了骑自行车的李夏枉,二人被带到交通事故大队进行处理,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进行了简单的调解,同时建议他们进行司法确认。一小时后,润州区法院驻交通事故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官姜滨向王群黎、李夏枉出具了一份《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执行力。

  记者调查:非诉调解有点尴尬

  记者走访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等机构,发现非诉调解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民事矛盾处理纠纷中,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公安机关组成的非诉调解组织,他们在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都是一种“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有一方反悔,这份协议失去效力,当事人职能重新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每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都会进行简单的协调,但是由于交警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力,一方面影响了交警调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担心对方反悔,所以导致调解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在记者走访的村委会、居委会中,大部分也都有同感。

  “非诉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任何一方反悔,都需要重新起诉。”姜滨告诉记者。非诉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由于其“民事合同”的性质,缺乏“刚性”,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司法确认:锁定非诉调解效力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因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夏枉看到确认决定书上的这句话,心里彻底踏实了。

  姜滨打了个非常形象的比喻,“相当于为非诉调解协议上了保险,锁定法律效力”。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种非诉调解也具有了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力。

  司法确认主要针对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对于确认人身、收养、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司法确认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也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

  姜滨还告诉记者,申请确认非常简单,当事人只需要带着协议书、身份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进行申请,不过一般应当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到场,以便对协议进行审查。法律规定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其实一般短短几天甚至一天之内,法院就能做出能否确认的决定。在上述的交通事故中,交警和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在查明协议时双方自愿达成并且违反法律规定后,一个小时之内法院就出具了司法确认决定书。

  解读:激活社会自主解决纠纷的活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调解组织委托的其他人对纠纷双方的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就意味着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来源非常普遍,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都具有调解职能,他们主持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同时社区的大妈、邻家大姐如果对纠纷进行调解,只要得到调解组织的认可,都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使自己的调解成果转变成法院“判决书”。

  润州法院院长吴猛告诉记者,司法确认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激活社会自主解决纠纷的活力”。司法确认不需要起诉、开庭判决等复杂的诉讼程序,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是把民间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案以“决定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法律效力,简单易行,尊重群众自主解决纠纷,有利于提高群众自主解纷的能力,同时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