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容易 分财产难
作者:尹健美 吴婷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次数:322
丹徒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说其复杂,是因为原、被告对诉争的房产分割存在争议较大。
去年9月,王女士因家庭琐事与丈夫李先生家人相处不愉快,并发生打斗,为此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王女士遂起诉要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在法官的调解下,李先生口头认错,希望王女士谅解,王女士决定再给彼此一个机会,愿意撤诉。但一个月之后李先生反倒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庭审期间李先生拿了一份由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该份调解书是李先生起诉离婚的半个月前,其父李老先生起诉要求儿子偿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先生分期向其父还款后由法院出具的。李先生以此作为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其父出资购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属个人财产,没有王女士的份。而王女士认为,这份调解书并非真实有效的,亲生父子之间为钱上法庭已经很可疑,况且李老先生早不起诉,晚不起诉,偏偏是在这个时候起诉,分明是李先生设了个局,先将自己哄骗回家,再让李老先生起诉他,父子二人暗箱操作。退一步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登记虽由李先生父亲出资,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有自己的一份。
法官走访调查后,查明李先生、王女士婚后无买房能力,遂向李先生父亲借钱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也一直与李先生父母居住在一起。李老先生作为出资人,如何处理房屋涉及到他的权益,故法院对该房屋在本起离婚诉讼中没有作出处理。鉴于双方都认为感情破裂,以无法挽回,法院仅作出同意双方离婚的调解书,并告之李先生、王女士可另行主张权利。
婚是离了,但王女士一直不服,故其以李先生所借购房款涉及自己权利,而法院未通知自己作为被告方或第三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李先生父亲起诉李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重审。法官审理中,对李先生做了大量工作,向其释明,李先生既然认可房屋是向其父亲借钱购买并要求王女士承担债务,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李先生必须认可房屋有属于王女士的份额。如果李先生认为房屋是其父出资购买赠与自己的,没有王女士的份,则购买房屋的借款也不应当要求王女士承担。况且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双方现在闹得不愉快,也不应当抹杀对方为家庭做出的贡献。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以房屋补贴款的形式补偿王女士8万元,其向父亲借款买房的债务由自己承担,王女士将配合李先生将房屋过户到李先生个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