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曾担任一家米面厂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调解,米面厂承担多笔债务清偿义务。因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如皋法院执行查封米面厂名下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机械设备,其中,房产中的4号仓库查封结束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2017年,如皋法院拟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遂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03.3万元,4号仓库评估价值为40.36万元。评估结束后,被告人王某明知米面厂房产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该房产中的4号仓库拆除。

2019年8月27日,如皋法院对米面厂名下被查封的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生产设备进行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840.83776万元,成交价格中未包含查封后被拆除的4号仓库。

如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财产,致使被处置财产未能拍卖变现,造成判决、裁定确定义务部分不能履行,权利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能,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等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性,需以司法文书的强制性和执行力为前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督促和惩罚拒执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刑罚手段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力求实现“公正、高效、为民”的司法宗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涉案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还擅自处置查封财产,致使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依法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