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纠纷。卖家鲁有成因交易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安置房,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不仅要退还买家已支付的定金,更要额外赔偿买家一大笔损失。

 

20104月,鲁有成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自家的二层小楼,置换一套130平米的新房。紧接着5月份,鲁有成就将这还只在协议上的新房以40万的总价转手卖给买家高青,约定:因鲁有成房屋尚未修建好,先由高青付给鲁有成房屋定金5万元,待房屋交付,高青付清余款。双方还约定,协议签订日起,鲁有成不得变动房屋价格,如有变动付双倍定金给高清,房屋交付之日前,高青也不得反悔,否则定金不退还。协议签订后,高青即将5万元定金交给了鲁有成。

 

如此,一直到20119月,鲁有成忽然向高青发出房屋买卖协议解除通知函:“房屋在建造之中,尚未交付。因我方某种原因,已无法将该套房屋卖于你,故自本通知之日起解除该房屋买卖协议。”11月,鲁有成向高青发出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再次通知函,并提出愿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进行赔付。此后鲁有成分配到房屋,未交付给高青使用。但高青坚持购买,双方无法谈拢,高青遂将鲁有成告上法院,要求鲁有成交付房屋。案件审理中,经专业机构评估,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达50万元。

 

鲁有成和高青都认为自己是按合同办事,到了法院均胸有成竹,然而,最后的结果让双方都出乎意料。法院审理后发现,交易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至今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如此,鲁有成与高青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鲁有成返还高青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同时,由于鲁有成明知房屋尚未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不能上市交易,却出售房屋,法院认为,其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而高青未尽合理审查之义务,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合同签订价的差额,高青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达1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鲁有成赔偿高青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高青自负。(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