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肩而过”的票据权利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8-10-10 浏览次数:607
南通通州一家公司为转让方便,未在汇票上被背书人栏内补记名称,当汇票遗失被其他公司取得后,却只能与本属于自己的票据权利“擦肩而过”。
2018年3月,翔宇公司结算货款时从吉翔机械厂处收到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这张汇票仅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其他单位名称,但是被背书人一栏空白未填写。翔宇公司收到这张汇票后,考虑后日后自己与其他公司结算方便就未在空白的被背书人栏内补记名称。后该汇票不慎遗失,翔宇公司于2018年6月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依法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力天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依法结束了公示催告程序。翔宇公司发现,在原本应由其公司补记名称的空白被背书人一栏内填写有瑞锋公司的名称,后瑞锋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力天公司。翔宇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瑞锋公司捡到了该票据后未归还给其公司反而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并背书转让了出去,损害了其对于票据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瑞锋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票据形式完备,背书连续,绝对记载事项齐全,为有效票据。翔宇公司并非案涉汇票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主张票据法上的相关权利,且其未能举证证明瑞锋公司系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该汇票,故翔宇公司要求瑞锋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及时记载名称保障合法票据权利
目前,我国市场商事交易活跃、票据融资市场逐渐发达,票据权利转让频繁。记名票据权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背书,二是单纯交付。所谓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而单纯交付,是指票据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不经背书而直接将票据交付于受让人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不在票据的被背书人一栏内填写名称即交付下手清结价款,在日益频繁的商业交易领域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习惯。这样做的好处是流转便捷,但亦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因为票据权利取得方式法定,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两种取得方式,一是背书,二是授权补记。所谓授权补记即是持票人在空白的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本案中,翔宇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后未能及时在空白的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因此其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而瑞锋公司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其依法取得了票据权利。
法官提醒,法律虽不禁止不记载自己名称,直接向下手交付空白背书的票据,但受让该交付的单位或个人不因该交付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要确保自己取得对应的票据权利,票据的受让方就应及时在票据的空白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