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月间,海门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先后收到两起关于婚约财产的诉状,让人惊讶的是两被告居然同是蔡某。

 

据了解,蔡某,女,海门镇人,1988年生,今年24岁待字闺中,在农村生活的父母便急着为女儿张罗婚事。于是在2010年暑假期间,蔡某与案件1的原告陆某开始交往。2011年,双方举行农村风俗的订婚仪式,陆某给蔡某送去彩礼58800元整和价值一万多元的金器。订婚后,原告陆某认为和蔡某在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向蔡某提出分手。但是双方之间彩礼返还问题一直未解决,这就为以后的纷争埋下了种子。今年1月间,蔡某又经人介绍与案件2中的原告刘某订婚,后分手,刘某几次要求蔡某返还彩礼钱,蔡某一直拒绝。

 

对于这两起案件,承办法官首先面临的就是送达难的问题。被告蔡某在接到法庭通知其拿传票的电话后表现的很排斥,无视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突然挂断电话。这让承办法官提高了警惕。于是承办法官立刻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驱车前往被告的工作地点送达法庭传票。蔡某看了起诉状副本上的内容后很气愤,迟迟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这一表现被细心的法官看在了眼里,如果完全依原告两人所言,婚约解除,女方应该理所当然的返还男方彩礼,为何蔡某的表现会如此反常?看来这里面一定有蹊跷。

 

案不审不明。20121015日与20121016日开发区法庭公开审理了两案。经过法庭调查,原来陆、蔡两家是老相识,陆某是因为父母之命才和蔡某谈恋爱的,而这一切蔡某全然不知。临近婚事,陆某突然向蔡某提出分手,被告辩称已经为了婚事用了陆家给的彩礼钱添置了不少嫁妆并且也花费了很多酒宴钱,现在礼金已经寥寥无几。对于后者刘某,蔡某认为其无故和自己分手,伤害了自己的感情,所以不愿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婚约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结合本次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先对被告激动的情绪进行安抚,让双方在心平气和氛围中进行谈和。在第一次调解中,蔡某声称绝不会返还原告两家所送的彩礼。原告听到后原本平静的心态在调解中激起千层浪,双方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提出了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由女方按照彩礼现金60%的比例返还男方,女方送给男方的嫁妆折合现金予以抵销,男方所送金器女方全部返还。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又避免了被告调而不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于是在第二次调解中,经过法官们热心真诚的劝解,当事人都接受了调解方案,两起闹心的彩礼案终于划上了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