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不慎致残 一场喜事竟引发纠纷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伍毅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960
亲戚家办喜事,被喊帮忙放鞭炮,却怎料在燃放爆竹的过程中,眼睛被炸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近日,伤者张小兵将亲戚李雷、出售爆竹的商店及爆竹的生产厂家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余元。
李雷认为,与张小兵是亲戚关系,在农村办喜事,让张小兵帮忙放鞭炮。但他认为意外的发生系因燃放的爆竹有质量问题,爆炸的高度在3到4米左右,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升空高度,应该由销售方及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方认为,燃放爆竹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张小兵点燃爆竹后没有及时保持安全距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生产商认为,销售的爆竹没有质量问题。商店没有经销爆竹的行政许可。李雷向没有销售资质的商店购买爆竹,存在过错。商店明知自身没有销售许可仍然销售爆竹,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张小兵与李雷系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帮工受伤,被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帮工的责任。另一方面,张小兵与销售商店、生产商系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生产商的爆竹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商店没有销售爆竹的行政许可证,均应对张小兵所受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揽子调解,李雷、销售方、生产商愿意一次性分别赔偿张小兵4.5万元、3万元、15万元。就此案结事了。(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燃放烟花炮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选择宽敞、空旷、安全的场地,同时注意旁边是否有围观者,点燃爆竹后要及时撤至安全地带,保持安全距离。烟花爆竹的销售者应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而生产者更应该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爆竹威力巨大,一旦发生意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