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未通过验收 需返还工程款并拆除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宪佳 发布时间:2019-01-28 浏览次数:717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众智公司承租新隆公司一处厂房。2014年10月9日,众智公司与朱某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对众智公司厂房的消防系统进行改造,朱某在承包方栏加盖了某消防服务部的公章。合同签订后,众智公司先后向消防服务部支付工程款118万元,消防服务部又分批转账给朱某93万元,由朱某组织人员实际施工。2014年11月6日,新隆公司、众智公司签订《消防设备协议书》,约定因双方系租赁关系,决定在众智公司承租区增添全套消防系统设备,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由众智公司操办,并以新隆公司名义向消防部门申报,直到验收合格;租赁期间,设备归众智公司使用,新隆公司不予干涉;租赁关系结束后,该设备无偿归新隆公司所有等。因2015年9月底消防工程完工后未通过消防验收,2015年11月底众智公司与新隆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并搬出了租赁厂房。2016年3月22日,众智公司向消防服务部发函,要求其10日内完工并通过验收,逾期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消防服务部回函称承诺近期内交付消防验收。2016年11月13日,苏州市消防局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仍未能通过验收。众智公司于2017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某消防服务部返还工程款,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于是,新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智公司与某消防服务部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众智公司与新隆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双方确认消防改造工程归新隆公司所有,新隆公司已经取得合同权利义务,有权依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向消防服务部主张权利。依照合同,在工程结束后,消防服务部应当及时进行申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但工期届满后消防服务部一直未及时进行申报并通过消防验收,导致众智公司于2015年11月底12月初搬离,消防服务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致使众智公司与消防服务部及新隆公司与众智公司订立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新隆公司要求消防服务部返还118万元工程款并拆除施工完毕的工程符合法律规定。朱某承认与消防服务部系合伙关系,应当对合伙工程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解除众智公司与某消防技术服务部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由某消防技术服务部与朱某连带返还新隆公司工程款118万元,并将其施工的消防改造工程拆除。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消防服务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消防工程又未通过消防验收,故新隆公司有权要求消防服务部返还工程款。本案争议在于已施工的消防工程能否折价抵销相应部分工程款?因新隆公司不同意折价,只要求拆除消防工程,恢复厂房原状,消防服务部对此并无相应的抗辩理由,故法院判决消防服务部应予拆除。法官提醒,建设工程一般花费巨大,施工人务必恪尽职守、尽心尽力,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因为一旦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所有损失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