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鉴定耗时费钱 法官力促双方和解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余琼琼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868
海安某家具公司向某环保公司定制一套生产家具需要的油漆房、打磨房等设备并负责安装,总价约80万元。后某环保公司依约向海安某家具公司交付了上述设备并安装完毕,但因需要等待海安某家具公司的其他设备完工后一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双方并未自行组织验收。海安某家具公司的全部设备工程完工后,进行申报并通过了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但在后续油漆房、打磨房等的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问题,海安某家具公司认为是质量瑕疵故拒绝支付尾款28万元,某环保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某环保公司在安装完毕后,确实仍至海安多次进行了设备零部件等进行了更换和维修,但是究竟是质量问题还是在履行维修义务,不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是难以判断的。然而启动鉴定程序,不仅时间长而且需要支付一笔金额不小的鉴定费用,考虑到海安某家具公司并不主张解除合同,提出反诉也仅是要求某环保公司支付违约损失的请求,承办法官在多次庭审中以及庭后均耐心向双方当事人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进行背对背沟通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在扣除海安某家具公司后续自行维修产生的5万元费用后,海安某家具公司向某环保公司支付设备尾款23万元。
法官提醒:在设备买卖合同中,设备交付后一般均会出现出卖人至买受人处进行维修的情况,但对于此维修,双方一般存在不同理解,买受人多认为是设备质量瑕疵,出卖人则认为是质保期内的保修义务。故不管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应在维修时注意保存书面证据,且维修项目尽可能与合同约定的设备标准相对应,这样倘若事后有纠纷诉至法院,也能够尽快判断违约责任。如确实无法判断的,则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以进行查明。同时,也要综合考虑买受人的诉求,如果买受人不主张解除合同、还要求继续履行的话,可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裁判结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