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可是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王却心存侥幸,结果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句容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老王有期徒刑一年。

 

2010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老王在参加完朋友的酒席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句容后白镇的一条乡村公路行驶。由于当天中午在朋友家饮酒之后不听朋友劝告,仍然一意孤行将车启动开走。当行驶到某村地段时,因被告人老王的车速较快,遇到对面来车交会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时,在酒精的作用下疏于观察前方车辆,未能按规定减速靠右行驶,导致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到底,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老王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庭审中,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老王的认罪态度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