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熟识限制自由也构成非法拘禁
作者:马书英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331
被告人郭某,男,54岁,江苏响水县人,曾因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四年。虽然屡进班房,但仍屡教不改,2010年,又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和被害人王某早就认识,素有往来。200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和被害人王某经电话联系,约定双方在本市新浦某地见面;二人一起逛街吃饭后,驾乘摩托车,来到郭某在本市海州区的暂住处。下午4时许,郭某向王某索要钱财,王某不给,郭某气急败坏,便用棉绳捆住王海英的双手、双脚,将其囚禁在该屋的卫生间内不让离开。王某多次央求郭某将其松开,都被郭某拒绝。次日上午7时许,粒米未进的王某请求郭某给其买些早餐,郭某见王某腹中空空,便出去买早餐。王某趁郭某暂时离开之际,挣脱绳索,从二楼窗户跳楼逃脱。
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又其曾经因犯罪被两次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