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小董经人介绍,进入一家砖厂工作,上班第一天驾驶电瓶车运砖撞伤面部,砖厂支付了小董先期治疗的费用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小董无奈将砖厂投资人李某诉至法院。今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李某支付小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第一天上班被撞伤面部

 

2010718日,小董经本村人介绍到李某开设的砖厂工作,约定工钱按生产定额,多劳多得。当天,小董驾驶运砖的电瓶车,由于装缸工装载过多,导致电瓶车倾覆,小董面部被撞伤。事故发生后,砖厂将小董送至医院救治,医院对小董进行了“颌面部清创缝合”手术,小董住院17天后出院,医院建议“继续治疗,半年后面部美容治疗”,砖厂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9996.70元。

 

砖厂:“小董来厂玩,私自开电瓶车”

 

砖厂在承担了先期的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它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2011217日小董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砖厂主张小董是随他人到砖厂来玩的,是私自开电瓶车致使自己受伤的,否认与小董的雇佣关系,并提供了两份由其委托代理人对署名“王某某”、“赵某”的调查笔录,但“王某某”、“赵某”未到庭作证。

 

小董与砖厂的雇佣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砖厂招收驾驶电瓶车的工人,小董在砖厂内驾驶装砖的电动车出事受伤,砖厂主张小董随他人进厂玩耍,并私自偷开电动车,对此,砖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砖厂的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故对砖厂提交的二份“调查笔录”,法院不予采信。砖厂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己方主张,故对砖厂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砖厂承担80%责任

 

由于事发时,小董年龄为16周岁。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从事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但小董在事发时从事的是驾驶工作,小董的智力、身体发育程度与该项工作不相适应。对此,小董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董的伤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综合分析认定,砖厂应负担此次事故的80%主要责任,小董的法定代理人应负担此次事故的20%次要责任。结合案件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及小董经济收入状况,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董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