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回原籍起诉离婚 妻子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作者:章海涛 司荣华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675
江苏省如皋法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以自己已经在上海市松江区工作居住四年多,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为由,对如皋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被告张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原籍均为江苏省如皋市。2006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原告朱某是海员(已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自己做海员所属的北京的远洋公司),常年出差,而被告在上海工作,二人长期不见面,沟通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开始出现隔膜。本来就聚少离多,偶而的相聚也不太交谈,无知心话,以至于到最后双方家庭都互不来往,也无电话联系,无奈之下,原告于2010年12月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接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认为自己已经在上海市松江区工作居住四年多,该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对江苏省如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朱某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应由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法院裁定:被告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