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雇佣单位赔偿没商量
作者:龚甬钰 赵婷婷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377
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在发生工伤后,雇佣方应承担雇员的经济损失,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在发生工伤后,雇佣单位是否应承担其全部损失呢?近日,滨湖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告诉人们,只要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管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雇佣单位都要全面赔偿受伤员工的损失。
妇女王某被李某雇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发当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工作时,被机器轧了左手食指。王某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左手食指骨折。其间,王某共花去医疗费四千余元,李某予以负担。后王某提起诉讼,在开庭时说,其食指目前不能弯曲,部分功能已丧失。法院调解后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8000余元。
邱某经人介绍到许某经营的机加工工厂打工。双方没有订立雇佣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日工资 20元,干一天给一天的工资。后康某在工作时,将左腿砸伤。经诊断,康某伤情为左腿骨折,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康某提起诉讼,要求许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许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康某各项工伤待遇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