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法院徐溜法庭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被告陆某、淮安市某重点中学被判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1592元。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我市某重点中学初三住校学生。20091214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同时在初三教学楼后值日,后因原告踩到被告的脚后原告不仅没有道歉反而出言不逊引发矛盾。当天下午1时左右,被告陆某持刀来到原告周某宿舍,将躺在床上的周某腹部戳伤,造成周某轻伤,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之后,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6212.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陆某在与原告周某为琐事发生矛盾后,持刀将原告周某戳伤,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校方作为教育机构亦没有履行好其应负的教育、管理义务。同时,原告周某在踩到被告陆某后,没有以致歉等方式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恶化,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顾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