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丰县法院受理的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逐年增多,今年13月收案数已超过去年全年总和。近日,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案件特点

 

一是诉因趋于多样化。过去此类案件多是对养老金核定的金额不服,现在发展为对退休前的年龄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认定、退休前的身份认定、连续工龄的认定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服判息诉难度较大。此类案件大多以判决方式审结,不论是哪一方败诉,当事人几乎都会上诉。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故处置不当极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适用政策法规适用困难。政策法规繁多,上至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下至省、市、区相关部门,甚至县级社保机构都可以出台养老保险的相应规定。

 

四是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由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存在差异,给法院裁判带来很大影响,且诉讼中当事人容易横向比较甚至产生攀比心理。

 

二、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社会养老保险最初是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目前发展到实行养老保险发放社会化、养老保险费用的收缴拨付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目前还仍在逐步完善当中。  

 

二是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也很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时候只能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由于法规体系不完备,造成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是行政主管机关在审核时把关不严。社保行政机关对单位申报的材料只是作形式审查,没有主动找单位职工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常常以未经其签名确认为由,不认可申报材料中申请的内容,或者以单位申报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案件审理力度。鉴于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复杂性,法院应加强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对审判中发现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强制追缴社会保险费,并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二是加大协调和解力度。一方面通过案件审理,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另一方面,对于因政策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尽力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帮助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行政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予以总结,通过白皮书或与行政机关座谈等形式,对其提供指导与帮助,推动社保行政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