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与电动相撞,乘客受伤惹纷争。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被告方某与被告孙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方某赔偿67309.15元,孙某赔偿44872.77元。

 

20091222日,韩某乘坐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路口通行时,与同向在前行驶后左转弯由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场致韩某受伤。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方某驾驶未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力,没有确保安全驾驶,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被告孙某驾驶未登记且制动不合格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孙某、方某承担同等责任,韩某无责任。经医院鉴定,认定韩某伤残程度为九级。韩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无奈之下将孙某和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车祸致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公安机关对本起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被告孙某与被告方某因共同过失直接导致原告受伤,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中,被告方某作为机动车方应适当加重赔偿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