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牌匾影响采光,邻居维权诉至法院。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限被告方某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架设在原告韩某窗前的广告牌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韩某所有的房屋与方某所有的门面房系上下相邻关系。方某用其所购门面房经营水电、五金建材生意,20108月,韩某在其门面房台口上架设一块内容为“水电五金经营部”的广告牌,该广告牌超出韩某所有的房屋地平面约25公分。韩某认为方某房屋窗户系落地窗,没有经过其同意,擅自在其窗外加建广告牌,影响了室内的采光,侵害了韩某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方某拆除加建在自己窗前的广告牌,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标的物为相邻的不动产,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应在不影响其他人正常的通风、采光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生活行为,作为受侵害一方的不动产所有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亦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方某在没有同原告充分协商、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在其门面房台口上架设广告牌的行为显然不妥,该广告牌虽超出韩某房屋地平面仅25公分左右,但因韩某房屋的窗户系落地窗,无论是从美观上还是采光上来看,都对原告有一定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加建在其窗前的广告牌,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