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建立执行案件曝光的机制
作者:董忠义 发布时间:2011-03-29 浏览次数:241
近日,启东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曝光的制度》,对于符合曝光标准的案件,将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介上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身份证照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布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未履行标的额予以曝光。
明确曝光标准。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在三个月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故意躲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查找的;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者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受三个月期限限制)以及其他应对外曝光的案件。对于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暂时不对外曝光的和其他不宜对外曝光的案件,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不对外曝光。
规范曝光流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曝光条件的,经执行局局长审核,作出对外曝光的决定;曝光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寄发《预曝光通知书》,寄出后十天内未履行义务即予曝光。
严格曝光变更。当事人发现曝光的事项有误或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或裁定实体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删除相关内容。变更或删除曝光内容,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及时予以变更或删除。执行人员违反曝光审批制度,一律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