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 车主、保险公司共遭殃
作者:丁文娟 薛云 发布时间:2011-03-28 浏览次数:448
酒后驾车撞人,造成一死一伤。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伤者10000元医疗费,剩余部分由车主承担。
2008年11月9日20时05分许,章某酒后驾车撞一三轮车,致一死一伤。嗣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因无法查实事发时三轮车的驾驶人及行驶动态,按相关规定未作责任认定。在烟酒店做帮工的汪某受伤后陆续住院治疗两次。据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事故的死者继承人110000元。现汪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其损失,超过部分由章某承担。面对一死一伤的事故,章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愿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及章某没有证据证明汪某违反道交法,且章某是在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应由机动车方即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算,汪某总损失共计82027.76元。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超出的72027.76元由章某承担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前段时间酒驾撞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加强预防和治理的呼声再次高起。酒后不能驾车已不是常识,但很多人都出于一种侥幸心理,而当事故真正落在自己身上却后悔莫及。酒驾,对于交管部门来说,应强化监管和教育,加大执法覆盖面;对于公共消费场所来说,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提供饮酒消费的同时,也应做好酒前、酒后的安全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