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打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平台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11-03-28 浏览次数:281
为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沂法院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该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胆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少年审判方式,着力打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平台。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该院少年庭在诉讼程序方面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对于开庭时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开庭时已满16 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确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本院院长书面批准,并且严格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二是在庭前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聋哑未成年人聘请翻译人员、通知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是在案件判决前,对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判决后,对诉讼案卷材料,予以封存,非经批准,不得公开。
大力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平和、宽松的庭审环境。为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情绪,充分体现寓教于审的审判特色,该院少年庭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推行圆桌审判方式。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穿法袍,不使用法槌,法警在未成年被告人视野之外监视,未成年被告人不着囚服、不带手铐,可以坐下来接受审判。法官提问时不称被告人而直呼其名。未成年被告人在一个相对平等、宽松的环境中接受审判,可以避免出现因犯罪后陷入的焦虑、孤独、恐惧状态,尽量减轻庭审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圆桌审判,还可以增强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感交流,便与法官及时调解,有利于公诉人、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庭审帮教,钝化矛盾,大大提高了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目的。
前调查全面细致,庭审教育有的放矢。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特色。该院少年庭坚持“每案必查”的原则,审理的每一件刑事案件,在开庭前都要指导被告人填写未成年人个人情况测试问卷,指导法定代理人填写《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调查提纲》,委托社区矫正办公室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坚持开展审前“四查”:“一查”平时表现和性格特点;“二查”成长经历和社会交往;“三查”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四查”兴趣特长和群众评价。通过庭前调查,充分收集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便于找准感化点,研究庭审教育方案和庭后帮教措施。庭审中,注重发挥法官和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老师、家长、社区干部的帮教作用,针对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结合所犯罪行,采取不同的教育感化方式。用真诚打动,以温情感染,使未成年被告人放下心理包袱,真诚悔罪,回归社会。在定罪量刑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努力寻求惩罚和教育的平衡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除了考虑犯罪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还特别注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是否有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认罪、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导致其犯罪的社会、家庭原因等客观因素。
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审判效果显著增强。庭审前,法官通过与被告人本人和监护人进行交流等方式,宣传未成年审判工作的政策和理念,针对具体案情介绍审判程序,解释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对被告人采取的帮教措施,打消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顾虑,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庭审中,利用法庭教育阶段,法官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以及被告人本人,分析犯罪的主要原因,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就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教育监管,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当庭宣判后,法官还要针对判决结果进行判后答疑,并对被告人所犯罪名从犯罪构成、法律规定、量刑依据、量刑过程进行详细的阐述和释明。判后答疑和公开量刑过程,使大部分被告人认罪服判,其近亲属对判决结果也心服口服。去年6月,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该院少年庭的庭审后认为,当庭释明和答疑,特别是公开量刑过程,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上诉、信访,是庭审一大亮点,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使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少年庭始终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能够及时、全面得以实现作为工作标准,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敦促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少年庭成立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全部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被害人的权利均在判决前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