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关研 发布时间:2011-01-20 浏览次数:899
50年代初,家住城北的任文喜夫妇收养了一双儿女,取名任晓红、任志毅。此后,夫妻俩未再生育,将一对养子女抚养长大。80年代,姐姐任晓红因与父母关系紧张,搬出另住,老夫妻俩与儿子任志毅一家共同生活。几年前,任文喜的老伴过世。2010年1月,任文喜老人外出时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去世。经交警部门调解,任志毅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赔偿金93400元、精神抚慰金13000元。6月,任晓红得知后向南京下关法院起诉,要求弟弟返还其因父亲车祸死亡而取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一半即53200元。庭审中,弟弟任志毅拿出了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遗嘱写明“所有财产都由儿子任志毅继承”,只同意与姐姐平分13000元精神抚慰金。因为他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死者所有的,是遗产的一部分,姐姐无权继承。下关法院经过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任志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晓红死亡赔偿金46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元,合计53200元。任志毅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任志毅一次性返还任晓红4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人身损害事故中,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该公民已经死亡,从而由加害人给予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和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这部分财产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该死亡公民既不能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也无法处分,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自然也就不能继承。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近亲属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是指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就本案而言,因任文喜车祸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任文喜的遗产;因任文喜的父母、配偶早于任文喜亡故,故本案所涉及的死亡赔偿金9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13000元,应认定系任文喜养女任晓红、养子任志毅共有的财产。(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