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滥伐林木案件7起,涉案人数19人,林木蓄积计157.9458立方米,而20072010年四年共计审理的滥伐林木案件才17起,涉案人数60人,林木蓄积计327.7038立方米,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及林木蓄积激增。这暴露出当前林木管理部门存在松懈、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森林资源正遭受严重破坏等问题。该法院针对今年已经审理的7起滥伐林木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发生的对策建议。

 

一、滥伐林木犯罪激增的原因

 

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方式单一,处罚力度不够。政府监管职能缺位,而林业主管部门对滥伐林木的监管方式主要靠查处拉运木材的车辆,对违法人员主要采取罚款、没收等措施,这些都属于事后监督,以罚代刑,只要被告人能拿出一定数量的钱给职能部门就不移交检察机关,其处罚力度明显不够,没有履行主动监管的职能,不能有效地遏制滥砍滥伐行为。至于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的职能存在较大寻租空间,极易滋生腐败,使监管职能的行使力度大打折扣。

 

2、受经济利益驱使。滥伐林木的涉案者除少数是伐自己栽种的树外,大多是合伙买进他人所种树木,共同砍伐,伐掉后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有的木材老板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滥伐林木,又以低价收购再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一些人非法建立不安全的小型木材加工场,某种程度充当了滥伐林木者的保护伞。加之近年来木材需求量增加,价格上涨,使得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无视法律,滥伐林木,大大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

 

3、部分群众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错误。据统计,该地区滥伐林木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被判刑的19人中,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人,其余17人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其中3人为文盲。文化程度偏低导致他们法制意识不强,对法律存在错误的理解,认为砍伐自己的树木或者砍伐购买他人的树木不属违法,更不属犯罪,该院所审理的滥伐林木案件全部19人都属此类。

 

二、预防和治理滥伐林木犯罪的对策建议

 

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7起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来看,该地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为初犯,他们一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罪行较轻,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较为容易改造。因而,针对上述滥伐林木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1、进一步完善林木保护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在预防和治理犯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预防和打击滥伐林木的综合治理工作。

 

2、建立起打击滥伐林木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打击犯罪、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行为人群身份特点、案件性质和帮教方向,灵活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创新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从而增强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判决警示和普法教育相结合,提高农民的林木保护意识。深入开展《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林木保护意识。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充分利用一些典型案件的审判活动,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活动,从而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

 

4、创新审判理念,针对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履行补种树苗的劳务。人民法院要创新审判理念,从保护环境、恢复植被、增强公民环保意识的目的出发,可以参照国外法院判处劳务的做法,判决滥伐林木的被告人在案发地补种林木,限时完成,并且要保证一定的成活率。这种审判理念的创新,既达到了刑事处罚的目的,又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